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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单方废弃胚胎,称有权选择不生育(3)

    栏目:社会百态 ┊ 发布时间:2018-03-15 08:15 ┊ 来源:www.youqu8.net

     
    方木认为,冷冻储存的5个胚胎,每半年需要续费一次。2016年3月,因为对婚姻感到失望而停止续费,男方也有不生育的权利,离婚后也不想让双方再有任何交集,因此废弃胚胎也是他的合法和正当的选择。
     
    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女方单方终止妊娠,像该案这样的情况较为少见,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女方中止妊娠之所以不构成侵权,是基于女性在身体和生理上的特殊性,但男方不当处置胚胎,到底会不会构成侵权?
     
    南京市玄武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男方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理由主要如下:
     
    1、婚姻家庭法中,妊娠的外延包括多种情况,即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
     
    2、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在女方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男方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女方的目的落空。
     
    3、譬如甲乙协议共同投资项目,甲以无形资产入股,乙以资金入股。乙向项目投入重金后,甲半途退出,此时,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在婚姻案件中,双方存在身份关系,不能简单地用合同法的原理来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可以为该案的处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会有的损失。
     
    4、男方应当知道做辅助生殖手术对女方身体有一定的伤害。
     
    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
     
    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
     
    对女方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的损害。
     
    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
     
    5、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亦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女方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男方交纳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
     
    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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