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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令事件 与偷盗案件,真相到底是什么?(3)

    栏目:图文新闻 ┊ 发布时间:2016-09-24 14:09 ┊ 来源:www.youqu8.net

        如果朱令的相关个人用品没有丢失,警方应该可以通过检测,证明或者排除相关场所(朱令寝室)为投毒场所,从而进一步证实或者根本排除相关人员的投毒嫌疑。我们现在看到的显然不是这种情况。警方的【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实际上是就是确认朱令案的关键物证【已经】在盗窃事件中丢失。
        我们知道,盗窃案发生在4月29到5月1日之间,也就是在朱家报案后的几天之内, 朱令一些不具盗窃价值的个人用品,如水杯、中药瓶等的丢失了,这些都指证盗窃事件是投毒案的关联行动,而不是简单的财物盗窃行为。确定盗窃事件是投毒案的关联行动之后,我们自然想知道投毒者窃取朱令个人用品的动机。这个问题可以和投毒场所一起考虑。如果投毒场所在朱令寝室,那么盗窃动机显然是消灭证据;如果投毒场所不在朱令寝室,那么盗窃动机有可能是嫁祸寝室成员,也有可能是消灭被带回寝室的投毒工具(比如中医瓶)。
        首先看看【投毒场所不在朱令寝室,盗窃动机嫁祸室友】这种可能性。投毒者除了除了对朱令本人,还对朱令的某位室友有很深的怨恨,这种可能性相对于只对朱令有怨恨,减小了不少。我们通常说栽赃嫁祸,嫁祸往往是栽赃而不是偷赃,即把“物证”安放在被嫁祸人的周围,以产生嫁祸的效果。如果投毒者具有一定的理性思考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的话,应该是在朱令的个人用品中投放铊毒,形成“物证”,而不是偷走这些个人用品。因为没有物证,就没有人可以被定罪。所有说盗窃朱令个人用品的方式来嫁祸朱令室友的动机是很不合乎道理的。
        我们在看看【投毒场所不在朱令寝室,盗窃动机是消灭带回寝室的投毒工具(比如中医瓶)】这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道理上说得通,但是如果投毒者具有一定的理性思考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的话,就应该分析得出,即使带回寝室的投毒工具(比如中医瓶)被检出含铊,也只是证明演出队宿舍或者团委办公室的相关人员有可能参与投毒,因为同一工具在寝室内被投毒的可能性是无法排除的。所以,一个具有一定的理性思考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的投毒者应该可以想到,去寝室偷走作案工具是一件风险很大,回报很小的事情。
        最后,我们来看看【投毒场所在朱令寝室,盗窃动机是消灭证据】的可能性。显然这种可能性在道理上也是说得通的,而且隐含的结论就是,投毒者就朱令的室友之一。最大的疑问就是,为什么投毒者不偷偷取走相关物证而要采取风险很大的盗窃方式?一个具有一定的理性思考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的投毒者应该会选择偷偷取走相关物证吧。这里的解释可以是投毒者(或者同伙)没有很好地执行事先想好的盗窃伪装计划,让人很容易看出了破绽;也可以是投毒者在得到报案讯息后,没有机会取走相关物证。
        综上所述,盗窃案的三种可能真相都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投毒场所在朱令寝室,盗窃动机是消灭证据】这种可能性相对合理性更大一些,而且和其他两种可能性相比,这是唯一一种投毒者必须采取行动的情况。在其他两种可能性中,投毒者都可以不采取任何行动而不会引来巨大危险。
        以下是本人发起的一个非科学性调查,仅做参考。60%的参与者认为寝室盗窃事件的真相是【投毒者消灭直接作案证据】。
        朱令案分析(三) 寝室盗窃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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