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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校园死亡事件,校园霸凌现象何时休?(4)

    栏目:八卦爆料 ┊ 发布时间:2017-04-23 16:53 ┊ 来源:www.youqu8.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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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杰夫林·S.R.吉布斯
      南卡罗来纳大学
      欺凌行为是基于同学、家人、朋友、学校与社区这一相互作用的关系网基础之上的一种表现或服从。从社会生态学的角度来看,应该把这些因素都考虑到影响学生行为的因素之中。学生欺凌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我们将所有导致欺凌行为的原因都考虑在内来解释它时,从学校、家庭、社区的内在关系出发或许是最恰当的,而不应该仅仅将之归咎于教师和其他学校管理者的失职——甚至在把班级管理和教学能力都考虑在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对欺凌行为的讨论并不是因为欺凌行为是在现代教育中新出现的。教师、家长、法院、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对现在欺凌行为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影响更敏感。因而,制止欺凌行为的协作力量已经形成,应对欺凌行为的压力也更多地压在了教师身上。
      我们尝试统计欺凌行为发生的原因和最好的预防这一行为的普遍措施,专家试图解释为什么学生要去欺负别人,而相关限制并没有起到制止这一行为的作用。不幸的是,所有矛头都指向了教育工作者,其他影响学生发展的因素都变得不明显了。尽管现实中,欺凌行为主要发生在学校内,但其真正的原因却是在校外。学生在不同阶段经历的各种情感上的和心理上的变化,看起来是学校造成的,其实更多的是来自校外。
      前文指出,学校安全、问责制、责任应是教育工作者应持有的基本价值。然而,学校管理者却不应该为欺凌事件负责,除非他们忽略或默许欺凌事件发生,或者是故意对发生在校园内的欺凌行为漠不关心。从责任的视角来确认这些并不容易。
    《侵权法》在教室欺凌中的应用
      在持支持观点的文章的讨论中主张,州立法者非常坚定这一想法以至许多立法机构已经通过了反欺凌的法律。然而,即使已经有45个州批准学校行政人员执行反欺凌政策,但如果这一政策没有被正确地实施,此政策就无法形成一种诉讼权来追究相关机构的行为。因此,在这些反欺凌法律的规约下,除非各州法律另有规定,学校管理者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相反,在这些反欺凌法律正式出台前,对于欺凌案件的分析是依据《侵权法》进行的。这一法律框架并没有改变。因此,多数对学校的索赔仍主要是指控学校对欺凌和骚扰行为的存在有疏忽。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侵权行为是民事过错,对于此类过错法院通过提供赔偿(如金钱)对损害予以救济。《侵权法》基于这样一个概念,当个人的行为对别人造成伤害时,个体应被追究责任。在关于学校的法律中,学校管理者的侵权行为通常被以过失的形式予以追究, 过失是在对学校的民事诉讼最常见的,因此这是这部分的核心。
      过失是一种无意识伤害,这种伤害是由于未履行保护他人免受伤害的义务引起的。未能有效履行义务(如在学校正确地指导学生)导致出现问题即可被视为过失。如果对过失行为进行索赔,下列4个要素需要被证明。这4个要素分别是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因果关系、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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